第一条 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保证教学环节完整运行,加强晚自习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晚自习辅导教师应按学校规定的晚自习时间按时到岗,自习结束时方可离岗。
第三条 晚自习到岗后首先应全面查看所有班级学生的自习情况,并在学生会干部检查学生出勤表上签字。如发现有特殊、突发情况,及时与辅导员联系,做好记录。并汇报给系总支书记。
第四条 辅导教师要重点辅导任课班级的学生学习。教师在教室解答疑难问题、检查学习笔记、辅导作业、指导学习时间应不少于一节课时。
第五条 晚自习期间,辅导教师要主动引导学生专心学习,及时教育学生改正违纪(如打闹、聊天、吃零食、听音乐等)行为。
第六条 在无学生咨询学习问题及晚自习情况正常下,教师可以在晚自习未结束前的时间,至教师办公室接受个别学生咨询或批改作业、进行教学准备工作,直至晚自习结束。
第七条 晚自习期间,辅导教师不得随意脱岗离开,不得在与本系学生晚自习无关的教室、办公室、场所逗留,否则视为离岗。
第八条 当天辅导教师应填写教师辅导工作表,以备考核。
历史文化与旅游系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