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机构管理,提高科研效率,增强科研活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批准设立的各类研究所(中心、室)、协同创新中心、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工程 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第三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突出特色优势学科,加强产学研结合与多学科交叉融合、协同创新,为培养创新 型、应用型人才,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贡献。
第四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强科研机构建设是建立学校创新体系、完善科研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整合校内外相关学科、专业、技术和人才资源;有利于形成学科特色与科研优势。
第五条 科研机构建设应遵循“突出重点,强化优势,重视质量,内涵发展”的原则。学校鼓励依托优势学科设立科研机构,鼓励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研究 机构,鼓励坚持问题导向,服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服务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科研机构予以表彰、扶持、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原则与基本要求:
1. 科研机构一般应依托二级或三级学科,鼓励跨学科交叉融合、协同创新。
2.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分工明确,研究工作具有可持续性。
3. 有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声望较高,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富有开拓精神的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骨干队伍。
4. 具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科研项目和前期成果基础比较扎实。
第八条 为充分整合资源、打造特色,“十三五”期间各院
(系)原则上申请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设立 校级科研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校《“十三五”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规划》。
2. 具有 2—4 个特色突出、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成果水平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 须有校企合作基础和横向课题项目和经费来源。
3. 有一支研究方向明确、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研究骨干团队。研究骨干人数一般不少于 8 人,其中本校固定
人员一般不少于 3 人,各方向带头人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30%,硕士学位以上人员不少于 2/3,45 岁以下人员不少于 60%。
4.近五年承担有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或 2 项
以上省部级一般项目,或 5 项以上厅局级项目,并在核心期刊发
表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可支配科研经费:理工科类 6 万元以上,
文科类 3 万元以上;开发应用类研究机构可支配研究经费不少于
15 万元。
第九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我校在职在岗具有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聘请校外同 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或名誉负责人。
第十条 申报各类科研机构须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1.科研机构名称及研究方向。
2. 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3. 设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包括本机构建成后对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依托单位学科建设的作用与贡献等)。
4. 已具备的基础与条件:
1) 现有研究工作基础(包括现有研究方向及其在国内外的影响和地位、近五年来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取得的代表
性科研成果、承担的重要横向项目等);
2) 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和稳定情况,对人才培养的作用 与贡献等);
3) 合作与学术交流。
5. 建设目标(含科学研究任务、科研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等)。
6. 机构设置、管理与运行机制。
7. 研究工作规划。
8. 依托单位意见。
9. 专家论证意见。
10. 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11. 校务会审定意见。
12. 附件。
附件内容包括:
1) 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拟任职务等主要信息)。
2) 近五年来承担科研项目及经费清单。
3) 近五年来学术著作、论文、发明专利、产品研发等科研成果清单。
4) 近五年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获奖清单。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由所在单位(机构)
提出相关申报资料,经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初审、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盖章后,统一向上级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设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具体程序是:
1. 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科研机构设立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初审,提交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2. 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3. 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学校发文设立。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中文名称统一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四条 为促进转型发展,学校支持校地、校企、校校、校园合作,鼓励校内单位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在资源互补、开放合作、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基础上,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五条 合办科研机构,由合办各方派代表共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设在校内的合办科研机构,须遵守学校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合办科研机构的协议(合同)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内容应包括:科研机构名称、合作目标、研究项目进度安排、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期限、双方资源投入、职责分工、收益分配、违约条款与仲裁等。合办科研机构的协议(合同) 须经校法律顾问室审核和校长(或分管校长)同意后,方可正式
签订。
第十七条 合办科研机构协议期满、合作项目完成,且双方均未提出继续合作意愿时,学校可对其予以核销。
第四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合办科研机构日常管理以挂靠单位管理为主,不设行政编制,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原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实行“开放、合作、共赢”的运行机制, 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统一进行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科研机构的规划、审核、建设、评估检查、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原则上不与行政级别挂钩。科研机构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由所在院(系)、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共同协商提名,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发文任命。 科研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除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外,科研机构一般应挂靠于相应的院(系)。挂靠于院(系)的科研机构,由所在院(系) 负责其行政管理,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业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人员采取聘任制,主任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对本所(院、中心)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
1. 规划科研方向,开发项目机会,筹集研究经费,制定科研计划,落实研究任务,推进协同创新,加强成果转化应用。
2. 推荐、聘用业务秘书、项目负责人等人员。
3. 制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 负责日常科研业务组织、课题目标管理、经费管理与研究设施设备使用管理。
5. 负责向学校或院(系)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一经批准,应及时制定本机构章程, 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发展规划。科研机构要切实加强运行管理,每年 12 月 20 日之前向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报告(含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校省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设置专职秘书岗位和适量的专职科研岗位。专职科研人员的引进和聘任由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人规定执行,兼职人员由科研机构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聘任。
第二十六条 校级以上科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刻制机构印章,承担印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的所有资产均归学校所有,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单位资助建设 的,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无形资产。科研机构获得的相关成果应明确标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和研究机
构名称。
第二十九条 科研机构的经费管理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科研机构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应通过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
第三十一条 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机构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计划等重大变动,应及时向学科建设与科研处通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调整。
第五章 业绩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 3 年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估验收。考核的依据是科研机构制订并备案的建设目标与发展规划,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科研绩效增长情况和学术水平提升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
1. 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横向课题和校企合作, 及科研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质量,科研经费到账与使用情况等;
2. 科研创新业绩、成果转化、智力服务和社会贡献情况;
3. 学科建设的进展与贡献;
4. 学术梯队和人才培养建设;
5. 学术交流、对外宣传与学术声望。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评估与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扶优扶强、优胜劣汰”。对于成绩显著的,学校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
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方向不明、力量薄弱、业绩不佳、管理混乱、限期不能改善的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被决定撤销的科研机构,原依托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该科研机构相关人员的工作,并进行清产核资,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使用权的移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科研机构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对违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原“陕西教育学院”设立的科研机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申报、审核、认定。
第三十七条 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等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