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促进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学科包括校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其建设经费是指学校下拨的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和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其它经费。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首席学科带头人责任制。首席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学科建设资金。首席学科带头人须严格把关、严格执行预算,对建设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学科建设经费,确保学科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有详细预算。各重点学科的首席学科带头人应于每年底在广泛征求学科主要成员及单位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送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重点学科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将作为经费划拨、使用及报销的依据,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预算。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负责人有向本学科主要成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汇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各重点学科每年底须提交本年度学科建设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年度学科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科研创新、学科基地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培养和引进、学科团队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学术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和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原材料、试剂、药品、标本、样品采集和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等费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二)专利申请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费;凝聚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奖项所需费用;组织申报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所需费用等。
(三)资助学术交流活动,如资助由重点学科主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本学科学术骨干参加境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
(四)出版与重点学科相关的学术专著和发表与重点学科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所需的出版费、版面费等。
(五)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它活动,如因重点学科的申报、论证、评审、材料打印及装订等费用,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著名专家来校讲学费用等,学科主要成员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调研及差旅费等。
(六)对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或不在预算之内的其他应急开支,应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经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和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凡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八条 重点学科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等)须事先征得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的审核、同意,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统一管理和审批,经费的支出报销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联签联审制度,单笔支出经费在伍千元以内的,由重点学科的首席学科带头人签字报销;单笔支出经费在0.5~2万元的,先由首席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负责人、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签批,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销;单笔支出经费在2万元以上的,最后须由校长签字审批报销。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负责对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各项支出的比例,应符合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按一级重点学科下拨的建设经费,支出时应在各二级学科之间统筹规划、适当协调、确保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用于某一项支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预算的35%;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只用于某单一用途(如只用于差旅费、交通费等),也不得用于各项罚款、奖金、捐款、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其它开支(如教学研讨会)。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使用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主管部门可提取经费总额的2%作为管理费用,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统一管理和使用。管理费应用于重点学科在申报、专家咨询、评审、论证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等。
第十二条 经聘期届满考核,完成《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研任务者,一次性补发剩余的30%高层次人才津贴。
第十三条 经聘期届满考核,未全部完成《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指标者,扣发剩余30%的高层次人才津贴,责成其延期一年完成规定研究任务。延期一年后,经考核全部完成科研业绩指标者,可申请补发剩余的30%高层次人才津贴。
第十四条 经届满考核,聘期内科研业绩为零者,在扣发剩余30%的高层次人才津贴的同时,从本人工资中追回已发放的全部津贴,不再给予延期完成任务的机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